当事人杨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后二审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3日20时05分,在北京市房山区良坨路青龙湖某路段,杨某驾驶小型汽车(登记在某二手车行名下,未上交强险)与池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受伤、车辆损坏。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燕山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主要责任,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池某某被送到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抢救。后池某某将杨某和某二手车行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90204.48元,房山法院判决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池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万元,某二手车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杨某赔偿池某某各种费用447748元。
由于房山法院是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而不是按农村居民标准给池某某计算的伤残赔偿金,故杨某不服,向二中院上诉。
案件分析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迅速指派精干团队开展案情分析讨论,全面分析了案情。
律师认为:池某某从来京到发生交通事故只有短短两个月,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精神不符。
池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系打印且内容基本相同,其中两人又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与池某某具有利害关系,又是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故池某某不应该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应按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