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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委托我所后,顺利解除合同拿到违约金及各项赔偿费用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作者: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某某将自己的房子委托给xx公司代为出租,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签订之后,XX公司将房子出租给齐某某等三人。

   2020年3-4月份,xx公司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张某某给其降租金,张某某虽然不情愿,但同意免除10日租金。

   之后xx公司又要求张某降租金,但该公司仍照常收取租客的房租。张某某认为:疫情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只由其一人承担,遂提出解除合同,但XX公司不同意,并延迟支付房租。


案件经过

张某某委托我所,对办案律师团队表达了自己的诉求:要求与解除与XX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要求XX公司支付欠缴房租,未缴纳水电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办案团队在了解张某某的诉求后,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得出结论:虽然张某某与XX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但双方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租赁关系,张某某是出租人、xx公司是承租人、租户是则是次承租人。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约定,xx公司迟延5日支付租金,则张某某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

基于此,给xx公司发律师函告知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限期腾退房屋、支付违约金及未缴纳的租金。xx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多次找我方进行和解,该公司认可支付欠付的租金,但拒绝支付违约金。我方不同意该和解方案,遂起诉到法院。


处理结果

在庭审中,我方代理律师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及辩论意见,认为此次新冠疫情在本案中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xx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张某某违约金、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等6万元,除了酌情减付违约金,其他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

律师结语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将新冠肺炎纳入不可抗力范围,但同时明确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法律赋予了公民在诉讼状抗辩的权利,但抗辩权利不能滥用,新冠疫情并不是所有合同纠纷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