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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同责,我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一审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原告终得赔偿

案件类型:交通事故 作者: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0年01月12日16时3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路段,原告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付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原告车辆左侧与被告右侧接触,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及原告车上乘客苏某某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受伤后前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于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4日在该院住院,经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关节脱位(术后)。后因左肩关节疼痛伴活动受限,于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24日在四川巴中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肱骨大结节陈旧性骨折,左冈上肌肩胛下肌腱、小圆肌损伤等。2020年7月28日,经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左肩多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为90日。


案件分析


王某某及其家属委托我所解决事故受伤后续理赔事宜。接案后,我所处理交通事故理赔专业律师团队迅速对案情进行分析梳理。

帮助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最终确定王某某构成伤残十级。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李某某伤残等级,为其量身定制了理赔解决方案。

并多次与付某沟通协商理赔事宜,但付某拒绝我方提出的理赔方案。后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付某按照5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复印费共计95349.03元。扣除付某先行垫付医疗费1046.9元的50%,还需支付94825.58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提起上诉。但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我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同意按照判决书支付赔偿款。


律师结语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当事人合理合法的理赔主张,我所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的丰富经验,能够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诉讼过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每一步准备工作,是最终胜诉,为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