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无伤残拿不到高额赔偿金?
执行律师:李 鑫
当事人:陈 某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张某驾驶京牌小客车由南至东行驶,原告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受损,陈某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京牌小客车被告人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客车所在公司认可事实经过及张某系其公司职员在履职期间造成原告陈某损失的结果,同意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自身疾病与本次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按照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提起上诉。
01 案件分析
本案最大争议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陈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请求按照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主要针对:
1、事故原因,原告无过错;
2、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入院手术治疗系交通事故所致,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3、个人体质状况仅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原告身体状况并非侵权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此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5、结合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24号相似,应当参照其裁判要点做出裁判。
02 处理结果:
伤者无伤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取到赔偿10万余元。
03 律师结语:
交通事故中只要被侵权人无过错,损害后的治疗及相关行为与侵权行为存在法律因果关系(且无论参与度强弱),侵权责任方皆应赔偿被侵权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个人体质状况在侵权造成的后果是事实因果,不是法律裁判要点。
法律裁判要点:
1、被侵权人有无过错;
2、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有无主观因素;
3、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有无法律因果关系;
4、侵权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