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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4000给40000,柜员操作失误,取款人将多出的36000元据为己有,法官这么判?

案件类型:民法典 作者: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取4000给40000,有这好事?

2019年10月,山东潍坊的党某去银行柜台取4000元钱,柜员办完手续,给了他40000,比他取的竟然多了个0。仔细一看党某乐了。


原来取款凭证上写明取款金额4000元,余额也是扣除4000元以后剩余的。白白多得了36000元,钱到手,党某喜滋滋地把钱揣兜里溜之大吉。



柜员赵某犯错,自掏腰包赔银行

按法律规定,员工因职务行为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法律后果应当由单位承受,赵某为党某办理取款业务属职务行为,因其工作失误给银行造成了36000元的损失,应当其所在的银行承担。


但根据银行有内部规定,出现类似情况,犯错员工要先行向银行偿还。等赵某发现自己因粗心大意多给党某支取了36000元后,自己犯的错,含着泪也要认下,于是赵某自掏腰包,将党某多支取的36000元先行向银行偿还,该银行分理处承诺由赵某代为向党某追要。


赵某追偿,党某拒还

赵某就找到了党某,巴拉巴拉把事情前因后果一说,核心意思就是:党某啊,你要取4000块钱,我给你取了4万,你多拿的36000装自己兜里了,我拿自己的钱替你还给银行了,现在你把钱还给我吧。


党某开始还挺配合,还了赵某1万元,后来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还款。无奈之下,赵某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党某返还剩余的26000元。


赵某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党某在银行柜台取款时,由于赵某工作失误,取款凭证上写明取款4000元,实际提取了40000元,赵某多得了36000元,并据为己有。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由此可以推定,党某多拿了36000元,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该银行。



还或不还,法院判了

原告赵某已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先行向分理处返还了36000元,且其所在工作单位某银行分理处出具了证明,允许由原告赵某本人代其向被告党某追偿,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并支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党某返还原告赵某不当得利款26000元,并支付利息。


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不当得利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这一制度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有调节作用,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

本案中,党某因为银行工作人员赵某的操作失误,获得36000元不当得利,银行遭受经济损失,银行的损失和党某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党某获得的利益也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党先生应将不当得利返还。